让低保户当义工也是一种社会公平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0-09-28 00:00:00 浏览次数:

编者按:上周快报报道了发生在南京,与民生热点话题相关的三则新闻,引起不少读者的热议。下面的三封读者来信,从不同的侧面表达了公众对新闻的理解力、辨析力和对公共事务建言献策的能力。我们相信,在广大读者的热心参与下,无论是江宁区统一校服问题、大学校医院监管问题,还是更为常态的低保户义工服务问题,都会得到社会各界进一步的重视。

读者 欧阳兆堂

据现代快报报道,从7月1日起,南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度提高,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40元后达到了400元/月。这是南京自1996年、1997年实施城市、农村低保以来的第11次提高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了,但是一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居民却不愿去尽自己的努力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一些劳动报酬。自己创业就业,这样甚至可以脱贫退保,减轻国家的负担,也符合低保政策的初衷。可是,有的人整天游手好闲,吃着低保当着懒汉,似乎把低保当成了铁饭碗,这就值得深思了。笔者建议南京市能在低保户条例中增加条款,鼓励甚至规定身体健康的低保对象为社会当几次义工,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性义务劳动,既能体现应保尽保,又能展示受保回馈的思路,避免低保懒汉的大量出现。

一、低保制度体现的是全社会的关怀。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得到政府和人民的关怀,理所当然应该对社会有所回报,当义工参与社会公益劳动是最好的方式。

二、低保人员当义工正成为潮流。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现在低保户充当社会义工参与一些社会公益劳动,业已成为社会救助机制的普遍选择。江西、湖北、重庆、广州、深圳等省市和部分街道与社区已作出要求或以政府文件形式规定享受低保者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担当义工。

美国的义工身影遍及社会的各个角落,他们有的做公园导游、博物馆的咨询、旅游区引导,有的活跃在医院、学校、社区,甚至在警察局、消防局都能见到义工们的身影。澳大利亚、新西兰政府实施的“为救济金而工作项目”“社区工作项目”,明确低收入家庭做义工的范围项目及时间要求。

三、享受低保人员充当义工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可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活动。比如:参与清除楼门小广告等环境保护工作;帮助社区工作人员对低保户派发一些米面油、捐赠物品的接收、整理等其他公益性社区服务工作;关爱老、弱、病、残、孕人士,包括为他们打扫卫生、陪伴聊天、代购物品、生活看护、居家养老服务等公益性工作;参加社区治安巡逻、学校幼儿园安全执勤安全防护等工作。

当然,让享受政府低保待遇人员当义工也应有一定的标准与条件限制,并不能要求一刀切一个标准,而是要成年,要精神健康,家庭应有时间保障,能脱得开身等。

 

  (作者系南京雨花台区某街道办事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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