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工章程

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章程(2023年版)

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章程(2023.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简称广安市义工联,英文名称GuangAn Volunteers’Union。缩写为GAVU 。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工服务的社会各界有爱心的人士自愿组成。具有地方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防范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安全风险。积极参与基层治理,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无偿奉献、互助友爱、团结进步、帮助他人、服务社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广安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等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驻所设在四川省广安市金安大道一段9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助学、敬老、宝贝回家、帮残、扶困、应急救援、秩序维护等公益活动,组织推广义工工作,大力弘扬公益精神;
(二) 按有关规定招募、培训和表彰义工,开展义工联谊活动;
(三) 组织义工走访收集救助人员的情况并进行核实和调查,通过联合会不同网站发布核实和调查的真实信息,联合各媒体举办公益演出、义卖等多种方式向社会组织募捐;
(四) 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捐赠,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向使用捐赠钱物;
(五) 开展与其他(合法)公益组织的交流合作;
(六) 承接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政府或部门的购买项目及各项非营利性公益项目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管理制度,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团体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团体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团体会员是指20人以上从事义工服务的团体,承认本团体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团体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自愿从事义工服务,达到规定服务时限(服务时间全年36小时);
(五)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符合从事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工作和身体条件;
(七) 思想素质好,能严于律己,能长期参加义工活动,从事义工工作,并自愿在义工服务活动中承担风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申请人提交由本人签字按印的书面入会申请书,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 本团体进行资料审核; 
(三) 经批准后,双方签订义工服务协议;
(四) 本团体进行入会培训和义工服务达到36小时后发给义工服务证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团体;
(三) 参加本团体开展的义工服务活动;
(四) 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五) 请求本团体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 对本团体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七) 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个人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团体会员应每年向本团体报告工作;
(六) 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七) 本团体志愿者不得以义工或者本团体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八) 宣传本团体的宗旨,维护本团体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团体的社会影响;
(九) 会员必须每年履行36个小时的义工活动;
(十) 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服务证及义工标志的服装等。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义工服务证在广安市义工联注册QQ群或义工网站上公告栏公告作废,同时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如有特殊情况,向理事会书面申请并被批准的可以缓退。
第十四条  违反本章程和本团体管理制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发出公告,在会内担任的职务自动免去,不得再次申请加入广安义工。会员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广安义工给予除名。
第十五条  理事会决定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十六条  本团体会员每年应向本团体缴纳50元会费,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按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会费管理办法收取和管理,会费每年在二季度一次性交收,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者,视为自动退出本团体,并进行公告;有特殊困难的会员,可提出申请后经批准减免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机构架设为:党支部、监事会、理事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下设秘书处、各部门及各志愿者团队。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当选为理事的团体会员,由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出任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其它应由大会行使的权利;
(七)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有效资格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会员代表半数投票表决通过生效;特殊情况需经党支部批准可采取义工会员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若需增补理事会成员,经常务理事会对拟选人员进行研究确定,经会员群、网站等方式公示后,报党支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届任期3年。如会长动议或经1/2理事联名动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常务理事会成员中投票产生,需报党支部研究同意,必要时可由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党支部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本团体可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出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聘任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常务理事人员;
(五) 代表本团体出席有关会议;
(六) 组织研究本团体发展规划和重大变更事项。
(七) 主管本团体财务工作。
(八) 决定本团体的人事任免提交理事会研究。
(九) 代表本团体对外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书。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草拟本团体管理制度;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九人,监事会成员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选举时间为理事会换届的后一年度。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各职能机构的运行状况、义工会员的各方面问题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理事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回答所关注的问题。每年度对理事会成员进行民主测评。理事、部门负责人、专职义工和分会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全体监事超过1/2票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全面负责监事会工作,监事会应至少每年召开2次监事会会议。紧急情况下,监事长和1/2以上监事可动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会长按照常务理事会的分工协助会长的工作,经会长授权做好分管的板块,可以行使会长职权。副会长负责落实理事会决定的分管部门工作,并对会长、执行会长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监事、理事、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示范作用发挥明显;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监事、理事、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监事会成员、理事成员、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有违法、违规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在本团体罢免或开除。因罢免或开除存在空缺的,经理事会动议,可以补选。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由理事会研究推举聘任。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分会)负责人原则上设立一正、一常务、三副,分支机构内部设立人秘部、助学部、敬老助困部、项目部等部门。分支机构(分会)负责人由分支机构(分会)选举产生后,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下发聘书。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捐赠物资应当按照与捐赠人的约定用途使用,捐赠物资不合法合规的,应当拒绝接受该捐赠。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资产。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实行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本团体于2012年向中共广安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申请成立中国共产党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支部委员会,分别设立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十二条  党组织建立后,履行好以下基本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义工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义工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义工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团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党支部书记由党员义工大会选举产生,换届选举按党组织相关规定定期举行。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党支部定期听取和指导本团体监事会、理事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察、任用、免职、管理和纪律检查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如下程序:
(一) 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四)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一切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会徽、会旗、服装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会徽是由中国志愿者“志”字标志和“G”、“A”象形字母构成,配以“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和“GUANGAN VOLUNTEER”字样。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会旗以橙色为主色,由会徽作为主要图案,配以“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和“GuangAn Volunteer’Union”字样。
第六十三条  服装为白色马甲或红色的冲锋衣,胸章正面印会徽和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字名;背面印:“广安义工在行动”的字样。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16日第七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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