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义工互助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分会:
为了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以下简称广安市义工联)注册义工在义工活动和生活中遭遇意外困难时提供帮助,经义工联理事会研究决定,特设立广安市义工联义工互助救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金),请各部门、分会将此文传达到每个注册义工中,同时在执行中及时返回好的建议。
附件:《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义工互助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暂实行)
广安市义务工作联合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
义工互助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暂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能对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以下简称广安市义工联)注册义工在义工活动和生活中遭遇意外困难时提供帮助,特设立广安市义工联义工互助救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金)。
第二章 互助金的来源和资助对象
第一条 互助金的来源为:
1.广安市义工联在册义工交纳的会费(注:义工每年交纳的会费自动转为互助金,并记入个人账户);
2. 广安市义工联在册义工自愿交纳的互助金;
3. 互助金利息;
4. 广安市义工联经费结余拨付;
5. 社会各界针对广安市义工联的捐款。
第二条 以自愿为原则,建立义工互助金个人账户。广安市义工联在册义工每年除必须交纳30元的会费外,每人每月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缴纳30—1000元互助金,全年累计不超过1000元。
第三条 根据自愿原则,义工可以向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退回部分或全部个人交纳的资金;也可以申请将个人互助金捐为公用互助金,如果组织注销或解散,将按照清算的原则或相关规定,结清每名义工的互助金。
第四条 互助金的资助对象为: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全体注册会员(如义工在对广安市义工联形象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而还未被除名时遭遇意外或困难,该义工不能享受互助金资助,但可以全部退还其个人账户的互助金)。
第三章 受助情况及资助额的确定办法
第五条 所有具有受助资格的义工,在遭受重大意外和严重疾病情况时,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按该义工个人账户资金总额的一至五倍对该义工予以资助(注:如义工发生身故按五倍予以资助,其他情况按一至三倍予以资助),资助后该义工(身故除外)个人账户金额为30元;
第六条 所有具备受助资格的义工的直系亲属(注:仅限配偶、子女)遭遇重大意外或严重疾病情况时,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立即启动互助机制予以义工同等额度的资助,资助后该义工账户金额为30元;
第七条 资助额度因意外情况特别重大需要调整的,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机制
第八条 广安市义工联义工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在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由广安市义工联会长担任主任,由秘书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监事会、理事会成员、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义工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机制:
1.由办公室负责统一收取会费、互助金(注:收取费用时开具一式三联收据,一联交义工本人留存,一联交财务部作为做账凭证,一联交人力资源部作为统计义工个人账户依据);
2.收取后按时存入义工财务部设立的专门账户,由财务部专人管理;
3. 人力资源部对互助金进行账面管理,包括个人账户的统计、互助金的收支登记、与财务部定期核对账务;
4.所有具备受助资格的义工,如遭遇重大意外或困难时应向办公室提交申请,由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对义工遭遇困难的情况以及严重程度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估意见,报请理事会启动资助机制,由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配合财务部对困难义工及家属进行慰问;
5.广安市义工联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在每年年底前公布一次互助金帐户的金额信息、资金流动、支取信息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互助金账户资金的保值、增值,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共同商讨具体办法,账户持有人不得擅自做主动用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