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义工联义工服务管理办法(13号文件)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3-04-18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义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义工联理事会、各部门、分会:

    为进一步规范广安市义工参加社会各项义工服务活动,推动广安市义工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广安市义工联理事会讨论修改通过,现将《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义工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各位义工,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义工服务管理办法》

                                             广安市义务工作联合会

                                                                             二○一三十八 

 


    

附件:

 

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

义工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鼓励和规范义工服务活动,推动义工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维护义工、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以下简称广安市义工联)的合法权益,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安市义工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团体会员是指20人以上从事义工服务的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所属单位同意,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第二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接受规定时限的基本技能培训;

    新义工在参加义工活动之前必须完成接受基本资料(包括走访、回访、送助学款等活动)的填写、义工服务活动中医疗基础知识、心理咨询、义工服务的意义、安全防范事项等方面的培训。

    (二)自愿从事义工服务,达到规定服务时限;

义工在申请加入本会之前必须完成义工服务24小时以上。

    (三)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以及本会的有关管理制度;

    (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符合从事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思想素质好,能严于律己,能长期参加义工活动,从事义工工作。

    第三条  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本会进行资料审核;

    (三)经批准后,双方签订义工服务协议;

    (四)本会进行入会培训后发给义工服务证件。

    第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会;

    (三)参加本会开展的义工服务活动;

    (四)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五)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七)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第五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及相关制度;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三)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

    (四)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五)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六)不得以义工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七)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八)每年按时向本会交纳会费;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每人每年30元,本会收取后即转入义工的互助金个人账户),会费按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会费管理办法收取和管理,会费每年在二季度一次性交收。

    (九)团体会员应每年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服务证及标志。

会员一年内参加义工服务活动不足两次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义工服务证公告作废,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如有特殊情况,向理事会书面申请并被批准的,可以缓退。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出本会,并进行公告;有特殊困难的会员,可提出申请后经批准减免会费。

    第八条  会员应该在本会的组织下开展义工服务,完成服务工作。

    未经本会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九条  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和本会管理制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告,在会内担任的职务自动免去,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十条  理事会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本会将累计服务时间及绩效评价作为表彰和奖励的依据,并颁发义工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本会应当保障义工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

    本会将根据义工服务的需要,为参加义工服务的义工办理相应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二条  义工在从事义工服务期间应当佩戴本会统一的义工服务标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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