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义工联物资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3-04-10 00:00:00 浏览次数:

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随着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的进一步发展,协会物资越来越多,为了避免协会物资的流失和过度损耗,使义工物资能得到合理有效地利用,促进协会物资的整理入库、登记造册、存储存放、保管使用等管理工作的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登记

第一条 由财务部对协会物资做统一清理登记,建立《协会物资统计档案》,将所有义工物资按类别、名称、编号、数量、损耗情况、入库时间、来源、价值进行登记造册;

第二条 建立协会物资电子档案予以公布,物资使用情况接受大家的监督;

第三条 各种形式新入库物资要及时登记入册,财务部原则上为接收物资第一接收者,办公室因需要接收物资,请第一时间联系秘书处物资管理者登记入册;

第四条 保管员每季度对物资进行清理审核,查对帐目。

第三章 存储

第五条 对协会物资按分类、编号次序、物品大小多少等有序码放整齐,以便清理和领用;

第六条 协会物资管理者必须做好协会物资的防潮、防蛀、防火、防盗措施;

第四章 保管

第七条 协会物资设置专人保管,保管员负责义工物资的整理入库、登记造册、定期清理审核、有序存储存放以及签字领取工作;

第八条 保管员对协会物资的分类、数量、损耗、存储、使用情况必须清楚明了,保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秘书处反映并得以解决;

第九条 保管员因保管不当,造成义工物资丢失或损毁等情况,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协会物资未经秘书处允许,概不外借。

第五章 使用

第十一条 建立《协会物资领取登记册》,对协会物资领取情况进行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 义工活动需要相应物资时,活动组织者应至少提前一天与保管员取得联系并领取物资;

第十三条 领取物资时,领取人要确认物资完好无损,保管员和领取人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 物资领取后,领取人与活动组织者对领取的义工物资有保管义务,请务必正确合理地使用物资,如无故造成物资的丢失和损毁,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协会物资在使用完成后,请活动组织者和物资领取人务必在活动结束后三日内归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归还,请务必向保管员做出说明,并明确归还期限(一个月为上限,确因活动需要继续借用的,请续办借用手续);

第十六条 归还物资时,保管员要确认物资的完好无损,领取双方签字认可,对于消耗品(如宣传单等)要在登记册中注明消耗情况;

第十七条 保管员对归还物资进行重新整理,并放回原处入库,以便下次领取使用;

第十八条 保管员要随时留意义工物资的损耗情况,对使用者因使用不当造成过度损耗的情况负有提醒的义务;

第十九条 义工活动中,使用者要合理有效地使用物资,对使用不当者,活动组织者和活动中的各义工负有提醒的义务。

第六章 报废

第二十条 保管员对在正常损耗情况下,已失去使用价值的物资要进行统一清理,并报送秘书处审核后作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3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属广安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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